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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,除應有特定目的,符合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、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、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之任一定要件外,並負有告知義務。
依上開規定,進行以下事項告知
1、 蒐集之目的:包括「○九○ 消費者、客戶管理與服務」、「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」,以上蒐集之目的項目依據法務部公告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」
2.個人資料之類別: 本公司蒐集之個人資料包括: (一)C001 辨識個人者:姓名、地址、電話(二)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: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、護照號碼或大陸地區人 民入出境許可證號。 (三)C011 個人描述: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籍。 (四)C021 家庭情形:配偶之姓名。 (五)C023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:家庭其他成員之姓名。以上個人資料之類別依據法務部公告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」
3、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(1)期間: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、相關法令規定或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。地區: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所在之地區。
(2)對象:本公司及關係企業、物流配送公司及供貨廠商。
(3)方式:紙本、電子檔等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。
4、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您得行使請求查詢或閱覽、 製給複製本、補充或更正、停止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或刪除等權利。如欲行使該權利時,需與相關人員聯繫,協助辦理。
5、 請求查詢、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時,本公司得酌收相當工本費用,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規定將於15日內回覆。
6、 基於以上特定目的,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以上個人資料予本公司,若您未能或無法提供,會影響您享有服務的完整性。